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87号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斐尔市麦金尼斯街**。
法定代表人:凯文·拉腊(KevinLara),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格里拉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江海东。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与被告安徽某某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2020)皖01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