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60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1/1)。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商城县大脸鸡排。
住所地:商城。
住所地:商城县经营者:刘栋。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城县大脸鸡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已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