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岗仔摩托车配件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异365号
案件名称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岗仔摩托车配件商行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岗仔摩托车配件商行;魏进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异36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凤飞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宿明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鑫,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达北路**/div>法定代表人:王大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岗仔摩托车配件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广成路**地铺第2卡/div>经营者:魏进岗。

被执行人:魏进岗,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执行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长江公司)与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光以下简称光速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岗仔摩托车配件商行(以下简称岗仔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光速公司对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光速公司称:本执行案的执行依据(2018)粤7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与(2018)粤73民初535号案件为系列案,(2018)粤73民初534号的判决结果较大程度依赖于(2018)粤73民初535号案件的涉案产品摩托车是否侵权的判断。

在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2018)粤73民初535号案件的201230025206.1号“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无效宣告发文日为2020年1月23日,发文序号为2020012000662680。

于上述专利的宣告无效将直接影响(2018)粤73民初534号判决认定的专利侵权结果,因此,异议人已于2020年3月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并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完成网上立案,系统显示已经“审核通过”。

虽然已经通过了网上立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具纸质的再审决定。

但从本案已生效的判决以及系列案中关键的摩托车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来看,本案涉及的“仪表盘”是法官安装到该系列案中摩托车中与涉案专利进行的比对,在“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该无效宣告应当属于新的证据,异议人认为,该新证据足以推翻(2018)粤73民初534号案件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第41条的规定,从及时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适当解释,以便执行法院在当事人以专利已经全部无效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不需等待原执行依据的撤销。

同时,终结执行不影响原侵权判决的被告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原侵权判决。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1.终结或中止执行(2020)粤01执1240号《执行通知书》的行为;

2.解封异议人因本案被查封的银行账户异议人光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网上立案查询[(2018)粤73民初534号案];

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3182、43184号);

3.再审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大长江公司答辩称:其司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请求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止、终止执行的情形。

异议人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但前提是该案件已经进入了再审程序,并且是由再审法院来决定是否中止执行,作为执行法院是没有权利去审理案件的事实部分,对于异议人所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条规定,它的前提是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的申请,并且也已经得到了北京知产法院的受理。

因此,异议人所提到的这些法律依据完全是不适用的。

本院查明,关于大长江公司与光速公司、岗仔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8)粤7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光速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大长江公司专利号为ZL20113045××××.X、名称为“摩托车仪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岗仔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大长江公司专利号为ZL20113045××××.X、名称为“摩托车仪”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三、光速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长江公司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四、岗仔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长江公司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五、驳回大长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光速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粤民终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长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以(2020)粤01执1240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粤01执12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光速公司、岗仔商行、魏进岗向申请执行人大长江公司支付款项97042.00元(其中光速公司承担81720.00元;

岗仔商行、魏进岗承担15322.00元)(暂计);

交纳执行费1356.00元(其中光速公司承担1085.00元;

岗仔商行、魏进岗承担271.00元)(暂计)。

被执行人光速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中止执行该案,本院以短信形式回复被执行人光速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异议人光速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本案执行异议。

异议人光速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第431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申请号或专利号:201130457290.X,发文序号:2020012000662070,案件编号:6W113461,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仪表),决定:维持201130457290.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第431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申请号或专利号:201230025206.1,发文序号:2020012000662680,案件编号:6W113459,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决定:宣告201230025206.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两份决定书均列明:“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异议人光速公司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网上立案显示,异议人光速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2018)粤73民初534号、(2019)粤民终1815号案再审申请,并于2020年3月6日审核通过。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534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涉及的专利为大长江公司专利号为ZL20113045××××.X、名称为摩托车仪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异议人光速公司提出异议称(2018)粤73民初535号案件中的专利号201230025206.1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要求中止或终结执行本案,解除本案查封的银行账户。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所涉专利号为ZL20113045××××.X、名称为摩托车仪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维持有效,异议人光速公司并无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其次,虽然异议人光速公司针对本案执行依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但目前仅是再审审理阶段,其并未向本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决定再审的法律文书。

况且,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决定再审,是否中止执行应由再审法院决定,故异议人要求本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专利号201130457290.X、名称为摩托车仪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专利号201230025206.1、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不同的专利权,异议人光速公司以专利号201230025206.1、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为由要求中止或终结执行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告知异议人光速公司本案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并无不当,异议人光速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轻骑集团江门光速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