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404号 原告: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全州县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颜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锟,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劲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春,经理。
被告:隆林香香百杂批零部,经营场所百色市隆林县新州镇。
经营者:罗彩香。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中,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劲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隆林香香百杂批零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计750.5元,由原告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750.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