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侨保健西充店,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莲花湖阳光水岸光大酒店旁)。
经营者:李小勇,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富侨保健西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