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96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纪念日服饰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仁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3MA2NFARJ8K。
经营者:王贵东。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纪念日服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