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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亮恒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件终本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执195号之一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亮恒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件终本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姚亮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5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亮恒,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亮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9)湘05知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判决:1、被告姚亮恒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104030号“雷朋”、第6826515号“Letbon”、第8618795号“雷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姚亮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12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3、驳回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姚亮恒负担550元。

因被执行人姚亮恒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2020年7月7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亮恒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姚亮恒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13日、7月14日,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新群村村民委会对被执行人姚亮恒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受益保险、理财产品、债权、股权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姚亮恒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秀峰大厦三栋5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001796号房屋,系轮候查封;

2020年7月15日,委托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文勃名下车牌号为湘BR44**号奥德赛牌小车1辆,但未实际扣押;

2020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姚亮恒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7月1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自约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亮恒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

截止2020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亮恒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姚亮恒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经发现的财产存在法律上、客观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亮恒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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