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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吴区鸿山美客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2170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吴区鸿山美客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吴区鸿山美客理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170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鸿山美客理发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山北路664-20。

经营者:陈春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吴区鸿山美客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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