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知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牛区于记川龙坎老灶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二段******。
经营者:于政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金牛区于记川龙坎老灶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金牛区于记川龙坎老灶火锅店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金牛区于记川龙坎老灶火锅店应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金牛区于记川龙坎老灶火锅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牛区于记川龙坎老灶火锅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