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94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炮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泰华大厦503。
法定代表人黄永坤。
被告黄永坤,男,汉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炮红商贸有限公司、黄永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诉讼费人民币7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