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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添好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民初44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添好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添好家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民初4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添好家便利店,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长安街地铁南站B口/div>经营者:赵瑶,女,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添好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负担。

其余187.5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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