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民初4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添好家便利店,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长安街地铁南站B口/div>经营者:赵瑶,女,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添好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负担。
其余187.5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