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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有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735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城区有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有乐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735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有乐百货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经营者:李双龙,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址: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212。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有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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