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任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学臣,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学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送达《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0.7元,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