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3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帝隆,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63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左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3XF。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帝隆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文莱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彭帝隆以已与欧文莱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彭帝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帝隆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彭帝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