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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覃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3033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覃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覃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033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秦青龙,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琴,女,汉族,1986年1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30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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