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033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秦青龙,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琴,女,汉族,1986年1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30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