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51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庄佳惠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五巷**。
经营者庄文东。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庄佳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87.5元,由原告负担,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