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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石仔米米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334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石仔米米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石仔米米丽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33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事业场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仔米米丽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张宝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仔米米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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