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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翔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翔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翔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民初22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广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翔建材商行,住,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安世家****,实际经营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03D星管宏翔五金建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1MA2XU0BX4A。

经营者:章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发付,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翔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宏翔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宏翔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发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翔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宏翔商行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害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3.判令宏翔商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福达刀片公司于1997年7月21日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

经过续展,目前其仍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宏翔商行未经其许可,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美工刀片,且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美工刀片质量低劣,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福达刀片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损害其品牌的美誉度和品牌形象,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福达刀片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制止侵权,依法提起如前诉请。

宏翔商行答辩称:1、福达刀片公司提供的本案《公某》,存在公证机构选择不当、公某出具时间严重违法、公证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等重大程序瑕疵,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应当被采信。

2、宏翔商行在被起诉前对自身销售侵权产品并不知情,可以向法庭说明进货渠道及所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提供者,依法可免于赔偿。

宏翔商行有虞城县财达工量具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证明,宏翔商行所销售的啄木鸟牌美工刀片系全部从河南虞城县财达量具有限公司进货(该公司具体情况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74221535W,法定代表人:刘庆,住所地:虞城县××乡××村,联系电话:137××××2576)。

宏翔商行已经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依法可以免于向福达刀片公司赔偿。

3、福达刀片公司主张赔偿金额严重过高,属于恶意诉讼,其行为不符合民法典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1997年7月21日,福达刀片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啄木鸟”文字图案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至2027年7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2.2018年5月17日,宁波东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严福赞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5号A幢104D的一家店名显示为“宏翔五金建材日用百货商行”的商店,在公证员林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张长兴的监督下,购买了外包装标有“啄木鸟”文字图案的三盒美工刀(价款总计9元),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严福赞购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58006号《公某》。

3.福达刀片公司为本案共支付公证费75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宏翔商行是否侵犯了福达刀片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及相应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福达刀片公司已依法取得“啄木鸟”文字图案商标,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经比对《公某》所附宏翔商行销售的案涉美工刀图片,可见其外包装盒及刀片上所印制(或刻制)的“啄木鸟”文图与上述福达刀片公司的注册商标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呈现高度一致性,足以使公众产生误会。

宏翔商行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对福达刀片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本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宏翔商行仅提供一份河南虞城财达量具有限公司2018年4月24日进货清单,而该进货清单载明内容并无涉案美工刀的销售情况;

且啄木鸟美工刀产地在宁波,但宏翔商行向河南商丘厂家及供应商进货,其以不知情为由要求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宏翔商行主张免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福达刀片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宏翔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宏翔商行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福达刀片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宏翔商行赔偿福达刀片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为5000元。

综上所述,宏翔商行销售侵犯福达刀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翔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工刀片商品;

二、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翔建材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翔建材商行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富强 审 判 员 沈鸣鸣 审 判 员 林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彭杨清 林圆圆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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