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52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长娥眼镜店,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四职中北)“北京眼镜城郯城店”。
经营者:孙长娥。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长娥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被告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