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51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吕鸿辉,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鸿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