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200号原告:高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土城区中华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萧惠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卉,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常州市新拓工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勤新村洋洋沟**div>法定代表人:董浩,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屹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新拓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高屹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高屹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屹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高屹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