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44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789541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奥冲乐家购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民生路社区嘉伟大厦**商住楼**01,组织机构代码92610404MA6XUBH0X9。
经营者:张超。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奥冲乐家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