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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晓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知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晓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晓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41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被告一:胡晓艺,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浩,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芹芹,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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