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41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被告一:胡晓艺,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浩,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芹芹,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