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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李萍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649号
案件名称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李萍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萍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649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李萍萍,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萍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私下与李萍萍协商和解事宜,且双方已将和解事项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赵 靖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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