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93号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鸿茅镇建设街酒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5747908439E。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林,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屈浩百货商店,经营场所谯城区利辛路桐馨园小区北门**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TQBEF08。
经营者:屈浩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屈浩百货商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15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