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303号 原告: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江顺,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博,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郑州亿卡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占。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博、郑州亿卡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永成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