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98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默冠食品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庄龙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云岩默冠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