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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庆贺、安阳宝格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执173号
案件名称蔡庆贺、安阳宝格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庆贺;安阳宝格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蔡庆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安阳宝格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与灯塔路交叉口东北角。

蔡庆贺与安阳宝格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知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宝格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宝格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冻结、查封、扣押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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