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39号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实习),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龙亭区仟壹足道养生馆。
注。
注册地址:龙亭区幸福里**楼**际经营地址:开封市龙亭区复兴大道黄河大街口公交站附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2MA44K11L8A。
经营者:杨毫。
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龙亭区仟壹足道养生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龙亭区仟壹足道养生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桥(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