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7013号原告:曾荣刚,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社1号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猛,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狮玲,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志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曾荣刚与被告中山市志豪电器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荣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荣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湖曾荣刚负担(该款原告曾荣刚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