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1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组织机构代码:610307130。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新塘路**机构代码:MA2CK4F90。
法定代表人:顾银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13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0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账户、无财付通账户等信息。
截至2020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同时已将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慈溪市优欢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19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