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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农安县农安镇欣诺美妆店、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72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农安县农安镇欣诺美妆店、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农安县农安镇欣诺美妆店;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7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农安镇欣诺美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步行街**楼北18门。

经营者:王吉影。

被告: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路**工程机械专用辅助机具生产**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农安县农安镇欣诺美妆店、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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