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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素芹百货店、朴振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81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源汇区素芹百货店、朴振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源汇区素芹百货店;朴振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素芹百货店。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南段香樟花园门面房。

经营者:汪素芹,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田力,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大韩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素芹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朴振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朴振奎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漯河市源汇区素芹百货店同意朴振奎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朴振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朴振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朴振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漯河市源汇区素芹百货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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