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48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田宜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照龙)。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楚材街**v>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田宜美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