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937 小鸭 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937号
案件名称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937 小鸭 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民初937号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法定代表人:刘远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娈娈,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林,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鸭公司)与被告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顶呱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袁琨,被告法定代表人刘远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娈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438447号“小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94年8月25日,室专注于商用和家用电器设备生产运营的集团企业,以其先进的技术工艺和优质的产品质量获得诸多殊荣,是国内知名企业。

其树立的“小鸭牌”等家电品牌,可谓家喻户晓老少皆知。

近期原告在名为“中华橱柜网”(www.chainachugui.com)的网站上,发现被告以原告“小鸭”品牌的名义进行招商加盟,给原告经营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和经济损害。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辩称,1、中华橱柜网站上的案涉网页显示的“小鸭厨电”字样、“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及简介内容,非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注册上传或委托他人注册上传。

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之前不知道在该网站上有该宣传材料;

2、案涉网页上的“小鸭厨电”字样,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即使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小鸭公司提交“中华橱柜网”网页截图及屏幕录像一宗,上面显示有多宗印有小鸭图形商标的燃气灶等厨具。

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质证认为,上述图片显示的发布日期为2017年6月17日,此时被告早已变更为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

故原告提交的产品图片与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无关,不是被告上传到网上或者根本不是被告产品。

本院认为,该网页截图系原告提交的单方证据,没有经过公证或其他第三方见证,且该证据没有显示其形成时间,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不予采信。

2.被告提交包含“买购网《2018山东省企业品牌价值百强山东企业品牌价值TOP排行榜》”在内的山东品牌评选情况一组。

原告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3.被告提交济南高新公证处(2020)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50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中华橱柜网没有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产品、价格、人物、企业专题等信息。

“加盟捷报”没有任何加盟成功信息。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印证了被告侵权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明目的,本院将在说理部分阐述。

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原告小鸭公司注册成立于1994年8月25日,注册资本10132万元,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商用电器、模具、汽车装备、燃气灶具、日用电器新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等。

2.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创业孵化器服务;

创业咨询服务;

企业孵化服务等。

2016年4月18日,被告企业名称由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日,被告住所地由济南市。

2019年8月6日,被告企业名称由山东圣吉奥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住所地由山东省济南市。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企业名称由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被告经营范围由家用电器、制冷设备、空调设备、电子产品的开发、加工、制造、销售等变更为创业孵化器服务、创业资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

2020年1月20日,被告住所地由山东省济南市。

2020年4月21日,被告企业档案迁移至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2004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济南洗衣机厂核准注册第3438447号“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事项商品项目为第11类,包含“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8月20日。

2015年1月1日,济南洗衣机厂将含案涉商标在内的三个商标授权许可给小鸭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上述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

4.2019年10月28日,济南君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苏代理人郝雪丽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张燕、公证人员公晓兰的监督下,郝雪丽使用公证处电脑在“中华橱柜网”浏览、截取网页的操作过程,郝雪丽在操作过程中对页面进行截图(共计186幅),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

2019年11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根据上述过程做出(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5498号公证书。

庭审中,查看公证书中图片及视频。

在橱柜品牌库中显示有“小鸭厨电”、“小鸭厨电加盟扶持”、“小鸭厨电企业介绍”字样。

在“小鸭厨电”品牌首页及介绍中,多处显示该品牌主体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

在“联系我们”栏目中,显示“公司名称: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园路51号”。

案外人居美公司系中华橱柜网的运营方,其当庭陈述中华橱柜网上有关于“小鸭厨电”的信息系名称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的账号上传,而该账号系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注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一是中华橱柜网上有关“小鸭厨电”的信息是否是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上传;

二是中华橱柜网上的“小鸭厨电”字样是否是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中华橱柜网上有关“小鸭厨电”等信息是否是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上传。

本案中,本院认为中华橱柜网上有关“小鸭厨电”的信息系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上传。

理由如下:第一,中华橱柜网上显示的小鸭厨电所有者的相关信息与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的曾用信息基本一致。

根据公证书记载,在“小鸭厨电”品牌首页及介绍中,多处显示该品牌主体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

在“联系我们”栏目中,显示“公司名称: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园路51号”。

而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的曾用名成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曾用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4-1-403”或“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5号楼2-101”。

上述信息基本一致,被告企业名称于2019年12月16日变更为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一般公众凭借上述信息可以顺利联系到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

被告所提的在中华橱柜网上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的账号注册信息中个别信息不准确的情形,并不能推翻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发布相关信息的认定;

第二,中华橱柜网上“小鸭厨电”的所有信息均指向被告,其相关的广告利益也归属于被告。

换言之,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为上述信息的受益人;

第三,案外人居美公司系中华橱柜网的运营方,其当庭陈述中华橱柜网上关于“小鸭厨电”的信息系名称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的账号上传,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辅证。

2019年12月16日,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

综上,本院认定中华橱柜网上有关“小鸭厨电”、“小鸭厨电加盟扶持”、“小鸭厨电企业介绍”的信息系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上传,其系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中华橱柜网上使用“小鸭厨电”、“小鸭厨电加盟扶持”、“小鸭厨电企业介绍”字样进行宣传推广,上述字体单列,偏大突出,部分字体中将“小鸭”标红,一般消费者会将被告使用“小鸭”字体的行为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用来识别商品来源。

因此,被告在中华橱柜网上使用“小鸭厨电”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涉案商标为“小鸭”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包含有“小鸭”文字,被告使用的标识为“小鸭”文字,二者字体不同,但文字相同,两者相比,属于相似商标。

被告使用商标的商品为厨房电器等,落入原告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

因此,被告小鸭顶呱呱公司在中华橱柜网上使用“小鸭厨电”、“小鸭厨电加盟扶持”、“小鸭厨电企业介绍”字样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

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侵权类型、主观过错、经营时间和规模及原告委托律出庭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一、被告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34384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小鸭顶呱呱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