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39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民,男,1983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1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翠竹苑翠柏楼二栋首层之一。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宇鹏,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赖伦,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魏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民及其辩护人曾宇鹏、赖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金民通过“1688”电商平台,在网店名为“义乌市晶世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中购买了自称系“工厂直销秋冬成人儿童透气明星口罩PITTA日本海绵防尘口罩三只装”且印有“PITTA”品牌的口罩共2.8余万袋(每袋3只)。
再通过淘宝平台上购买了订制了写有“香港万宁药店采购正货保证”和“100%优质保证等”、“品牌:patta、品名:防花粉口罩、数量:3枚入、原产国:日本、经销商:深圳自然能量创意家居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签贴,将标签贴到上述口罩的外观包装。
后刘金民通过其注册的深圳自然能量创意家居有限公司,在京东电商平台分别注册的网店名为“PITTA旗舰店”、“Flextape官方旗舰店”、“Supbro官方旗舰店”、“东哥精选官方旗舰店”、“PITTA官方旗舰店”等5间网店出售。
上述5间网店销售印有“PITTA”品牌口罩累计共21394件,累计销售金额共人民币634548.82元。
2019年10月15日,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刘金民的办公地点大亚湾西区卓越蔚蓝海岸11A栋1101号中查获印有“PITTA”商标口罩共7403袋(每袋三只),其中成人款2731袋,儿童款4672袋。
货值金额约人民币177672元。
经检验,上述口罩儿童款的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均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成人款所检项目(吸气阻力、呼气阻力、过滤效率、防护效果等项目)过滤效率不符合GB/T32610-2016准III级要求,防护效果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D级要求,标识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要求。
经鉴定,该批口罩均不属于阿莱克斯有限公司授权所生产。
2020年3月6日,被害人阿莱克斯有限公司与刘金明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刘金民赔偿给阿莱克斯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移送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网店图片、商标注册证、价格参考证明、调查报告、判定意见书、销售记录、请求书、企业信用报告、质量检测鉴定意见书、远程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证人范洪君、黄仕云、陈宇豪、刘华升的证言,被告人刘金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民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金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阿莱克斯有限公司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金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金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DELL牌手提电脑一台、苹果牌手提电脑一台、小米8手机一台、一体式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缴获的PITTA口罩7403袋、散装海绵口罩7348个、包装口罩1685袋、口罩包装袋1940个,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耀庆审 判 员 徐 黎人民陪审员 巫瑞瑾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