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吴硕水暖门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建设北街西侧。
经营者:吴广标,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巨鹿县吴硕水暖门市(以下简称吴硕水暖门市)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硕水暖门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宝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专利号为ZL201020125698.7的“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2日,系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
专利号为ZL200920316190.2的“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系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与上述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无实质性差异。
(二)即使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吴硕水暖门市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宝蔻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缺乏证据支持,没有依据。
被诉侵权产品有明确的厂家和注册商标,来源明确,即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吴硕水暖门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宝蔻公司应该向制造者主张赔偿。
宝蔻公司对维权的合理支出没有举证证明,不能酌定处理,吴硕水暖门市无需赔偿。
宝蔻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涉案专利经过无效宣告程序,已经被生效判决维持有效。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宝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宝蔻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硕水暖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宝蔻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
2.判令吴硕水暖门市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硕水暖门市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ZL201220231053.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专利权人是崔荀,2016年7月1日变更专利权人为宝蔻公司。
权利要求书载明: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除包括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体式阀体,它的双开关阀芯腔P和恒温阀芯腔Q在一体腔P底面有冷、热进出水孔L2、H2、L3、H3,腔P底部有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L1、H1分别与L2、H2连通,L3、H3分别与L、H连通,L、H分别直通恒温阀芯腔Q上的冷热水进水孔,L、H其外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开口用螺钉封堵,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恒温阀。
上述贯通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的冷热水通道的设置也可扩展至阀体的进水口通道。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阀体可注塑或压铸一次成型,简化了制造安装工艺,成本更低。
1.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除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外,还包括一个阀体,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Q),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L2、H2)和冷、热出水孔(L3、H3),在双开关芯第一腔(P)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L1、H1)和冷、热水通道(L、H),冷、热进水口(L1、H1)分别与冷、热进水孔(L2、H2)连通,冷、热水通道(L、H)分别与冷、热出水孔(L3、H3)连通,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并与第二腔(Q)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P)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Q)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平行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阀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垂直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的轴心线所在平面与阀体的面板平面大体上是垂直的,而其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与恒温阀芯第二腔(Q)的轴心线是平行的,两个通道(L、H)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除此之外,位于最**的热水通道(H)和第一腔(P)之间的冷水通道(L)上、并对应于第一腔(P)的冷,热水出水孔(L3、H3)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钉封堵,以阻断冷、热出水孔(H3、L3)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出水孔(H3)则直接穿透至热水通道(H)内。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P)的底部的连接第一腔(P)和第二腔(Q)的冷、热水通道(L、H)各自的中间位置都开有一个垂直于通道的过滤腔(C、D),亦即冷、热水通道(L、H)先分别穿过过滤腔(C、D),然后再进入恒温阀芯第二腔(Q)内,在这两个过滤腔(C、D)中分别设置过滤器,以过滤通往恒温阀芯的冷热水中的杂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上的连接外部的冷水进水口(L1)设置在阀体另一端的恒温阀芯附近,并通过设置一条与冷、热水通道(L、H)并行的附属通道(I),与双开关阀芯底面的冷水进水孔(L2)连通,附属通道(I)位于端部的向外的开口需用螺钉封堵,其位于第一腔(P)底部的,并对应于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一段亦要加一个螺纹丝堵,以阻断冷、热进水孔(L2、H2)之间的直接通路,而热水进水孔(H2)则直接穿通至热水进水口(H1)内。
2015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请求人潍坊市坊子区玖一卫浴厂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第30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20122023105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2017年10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翁春珠与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以及申请人的委托购买人谢洪银来到河北省巨鹿县建设北大街标示为“广杰水暖”的商铺,谢洪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金购买了恒温阀一个(总价人民币捌拾圆整),该商铺现场开具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及拍照活动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翁春珠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携带。
2017年11月2日,在公证员翁春珠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洪银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85号台亚大厦B座501厦门市公证处,快件由我处工作人员签收并暂存于我处。
2017年11月29日,在公证员翁春珠及公证辅助人员严玉英的现场监督下,谢崇庆在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85号台亚大厦B座501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收款收据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十一张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真实。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票据原件系上述“广杰水暖”于谢洪银购物当时现场出具,现由申请人收存。
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十一张)为谢崇庆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员装入原商品包装盒中,并在封口处加贴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并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2874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对公证保全的封存实物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
吴硕水暖门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5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水暖卫浴、管材管件、采暖炉、散热器、厨房电器批发。
原审法院认为:宝蔻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吴硕水暖门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吴硕水暖门市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吴硕水暖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宝蔻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1053.0)的产品的行为;
二、吴硕水暖门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宝蔻公司负担100元,吴硕水暖门市负担200元。
二审期间,吴硕水暖门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证据: 证据1.ZL201020125698.7号专利文件;
证据2.ZL200920316190.2号专利文件;
证据1、2共同用于证明:技术特征“所述阀体是一体的”、“两个通道(L、H)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Q)上,两个通道(L、H)从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P)的底部直接穿过来”已被现有技术公开,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除公知常识外已被现有技术公开。
证据3.《塑料模具设计师手册》,用于证明技术特征“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为公知常识;
证据4.“技术制图、图样画法、剖面区域的表示法”国家标准;
证据5.《机械制图》书籍1;
证据6.《机械制图》书籍2;
证据4-6共同用于证明:“一致的剖面线表示同一个零部件”不仅是国家标准,也是众所周知的公知常识,ZL201020125698.7号专利文件附图中壳体8是一个零部件,已经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阀体是一体的”。
证据7.(2017)豫01民初第4135号案件起诉状;
证据8.(2017)浙01民初732号案件起诉状;
证据9.(2019)鲁02知民初131号案件起诉状;
证据10.(2016)鲁02民初657号案件判决书;
证据11.(2017)闽05民初836号案件判决书;
证据12.(2018)辽01民初352号案件判决书;
证据7-12共同用于证明:在民事侵权诉讼中,4个争议技术特征单元为不同的技术特征,不是一个整体的技术特征。
证据13.(2017)京73行初6987号判决书,用以证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4个争议技术特征单元为不同的技术特征,不是一个整体的技术特征;
证据14.关于“专利侵权判断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的司法观点,用以证明“技术特征划分标准是以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为标准的”法律适用,认定4个争议技术特征为一个整体技术特征错误;
证据15.关于“确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结构图形的内容时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及公知常识”的司法观点,用以证明“对比文件仅公开产品结构图形,结合其结构图形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可以确定其含义”的法律适用,仅凭ZL201020125698.7号专利文件附图能够公开“所述阀体是一体”的技术特征;
证据16.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时原则上不予考虑”的司法观点,用以证明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所述阀体是一体”的技术特征;
证据17.关于“现有技术(设计)、现有技术抗辩的界定标准与准确适用”的司法观点;
证据1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证据13-18共同用于证明:属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应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本案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比上述公报案例更简单。
证据19.(2020)最高法民申336、352、390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相关民事判决存在错误,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受理;
证据20.被诉侵权产品照片2张;
证据21.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证据22.蒙阴县浴尔源卫浴设备厂企业信息;
证据23.第8739611号“翔硕”注册商标信息;
证据24.第9053179号“浴尔源”注册商标信息;
证据25.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公众号截图;
证据20-25共同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产品上有标注商标、制造厂家公众号二维码,显示其实际制造者为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和娄衍叶;
证据26.出货单1张,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宝蔻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19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涉案专利已经被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为有效,吴硕水暖门市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对证据20-26的三性不予认可,出货单上没有销售商的签字或盖章,销售商也没有提交支付记录,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6,与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关,对其证明目的本院将在现有技术抗辩的论述中进行分析。
对于证据7-13,均是涉及涉案专利的起诉状、判决书、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对于证据14-18,由于是各种司法观点的摘录,并不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
对于证据19,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由于不能证明涉及本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及被诉侵权行为人,本院对其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26,吴硕水暖门市提交了原件供核实,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证据20-25在合法来源抗辩的论述中进行分析。
本院另查明: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目前市售一种长方体恒温阀,即在恒温阀芯的冷热水进水端设置了双开关阀芯……但是这种结构形式大都是将双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分别安装在各自一个阀体内,它们是相互分离的,然后用螺纹连接在一起,这中间还必须加以密封,不仅结构复杂,使安装不方便,而且容易造成漏水,如果在双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之间再加进过滤装置的话,则使阀体成为三段……安装极不方便,且增加了许多密封点,可靠性差。
说明书[0003]段载明:鉴于上述缺点,申请人采用了本人专利201120202856.9中的双开关阀芯和普通恒温阀芯设计了一种类长方体的阀体一体式结构的恒温阀,采用注塑或压铸工艺可一次成型,既简化了制造工艺,又使以后的产品安装容易方便,且性能更可靠。
专利号为ZL201020125698.7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3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2日。
该文献公开了多功能阀芯式太阳能热水器恒温混水阀,说明书共7页。
吴硕水暖门市以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一作为现有技术方案,“实施例一是一种在阀芯壳体25的背面加工有定位销滑动沟槽。
如图1所示,壳体8的上半部横向方向上是圆柱形结构,在其右半部分装有恒温阀芯6、套9和调温手轮10,在其左端装有放水手轮1和放水杆3,放水杆3的左端有内螺纹,用紧固螺钉2把放水杆3与放水手轮1连接在一起。
放水杆3的右端加工有外螺纹,在使用时,把其旋入壳体8左端的放水孔34中,以防止水流出。
在壳体8的左上部有混合水腔4和混合水出水接口5,用以连接去淋浴喷头的水管。
如图2所示,在壳体8的下半部的中间纵向方向上是方形孔,在孔内构成通向恒温阀芯热水腔的水道11和通向恒温阀芯冷水腔的水道18,并装有由陶瓷阀芯底座19、陶瓷定片20、陶瓷动片21、驱动盘22、驱动杆24、销子23、阀芯壳体25等组成的陶瓷阀芯,陶瓷阀芯由带螺丝的压盖26固定在壳体8内。
多功能陶瓷阀芯的构造是在塑料底座上有四个孔,分别是连接陶瓷定片20和水道11的水孔12、连接陶瓷定片20和热水进水接口13的水孔14、连接陶瓷定片20和冷水进水接口16的水孔5、连接陶瓷定片20和水道18的水孔17,并分别与壳体8的热水进水接口13、冷水进水接口16、恒温阀芯的热水腔和冷水腔相通;
在陶瓷定片20上也有四个孔,并分别与塑料底座上的四个孔相对应;
在陶瓷动片21上的密封侧开有两个左右对称的月牙槽35,并与陶瓷定片20密封配合,另一侧与驱动盘22卡装在一起。
陶瓷动片21在驱动盘22的驱动下,可相对于陶瓷定片20转动。
通过陶瓷定片20转动可以实现对热水器的上水、水量的调节和关闭,并在关闭时实现冷、热水之间彻底隔离。
如图4所示,定位装置是在调节手轮27内有定位弹簧28和定位按钮29,且在其上固定有定位销30。
在定位装置一侧的阀芯壳体25的背面上加工有上水时定位销滑动沟槽31、关闭时定位销滑动沟槽32和洗浴时定位销滑动沟槽33。
旋转调节手轮27,定位销30在定位按钮29和调节手轮27的带动下可在沟槽内滑动。
”说明书还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积极效果是:取消了单向阀,在停止洗浴时把冷水和热水彻底隔离,且减小了水流的阻力;
把水量的调节、对太阳能热水器注水和防止在停用时冷热水的串流等功能由一个多功能陶瓷阀芯来完成,不但操作方便,性能可靠,而且简化了结构、降低了成本及水流的阻力。
” 专利号为ZL200920316190.2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
该文献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说明书共6页,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如图1和2所示,一种多功能混合龙头,包括一阀体1,阀体1上设置有冷水进口11、热水器进口12、冷水出口13、热水出口14及恒温水出口15,其中冷水进口11、热水器进口12、冷水出口13和热水出口14通过一体的多功能阀芯2控制开闭,所述恒温出水口15通过一混合通路16与冷水出口13、热水出口14连通,且混合通路16中设置有控制出水温度的恒温阀芯3。
多功能阀芯2底部设置有可导通或截止的四个导孔,其分别为冷水进导孔21、冷水出导孔22、热水进导孔23和热水出导孔24,其中冷水进导孔21与阀体的冷水进口11连通,冷水出导孔22与阀体冷水出口13连通,热水进导孔23与热水器进口12连通,热水出导孔24与阀体热水出口14连通;
多功能阀芯的转动可实现三种工作状态,其分别为整个龙头关闭、单独热水器上水和恒温出水。
当整个龙头关闭时,阀芯四个导孔的导通和截止位置如图3所示,此时冷水进导孔21与冷水出导孔22、热水进导孔23均处于截止状态,热水出导孔24与热水进导孔23也处于截止状态,该状态下的阀体冷水进口11和热水出口14同时关闭,即无冷水进行上水,同时恒温水出口15也无水流出。
当进行单独热水器上水时,阀芯四个导孔的导通和截止如图4所示,此时冷水进导孔21与冷水出导孔22截止,而与热水进导孔23导通,热水出导孔24与热水进导孔23依然截止,阀体的冷水进口11和热水器进口12连通进行上水,而冷水出口13与热水出口14均无水流出,恒温出水口15无水流出。
当进行恒温出水时,阀芯四个导孔的导通和截止位置如图5所示,此时,冷水进导孔21与冷水出导孔22导通,而与热水进导孔23截止,热水出导孔24与热水进导孔23导通,阀体的冷水进口11与冷水出口13连通,冷水经冷水进口11、冷水出口13直接流往混合通路16,同时阀体热水器进口12与热水出口14连通,热水经热水器进口12、热水出口14流往混合通路16与冷水混合,而后由恒温阀芯3调节好温度由恒温水出口15流出,实现恒温出水。
”说明书还记载“本实用新型把热水器的上水管路和热水出水管路合为一体,简化了管路布局,节省了耗材,方便了布管和安装,同时因热水器的上水和恒温用水通过同一龙头进行控制,使用者操作非常方便。
” 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塑料模具设计师手册》记载了“堵塞是加工水道之后,对非进出水口进行封堵的零件”。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7月1日发布、2005年12月1日实施、编号为GB/T17453-2005/ISO128-50:2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图样画法剖面区域的表示法》记载了“同一零件相隔的剖面或断面应使用相同的剖面线”。
案外人台州市国人温控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潍坊百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2无效。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有效。
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98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201220231053.0、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宝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行终199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698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32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
吴硕水暖门市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1-6,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行政诉讼中也被作为证据提交,用于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吴硕水暖门市提交关于合法来源的证据显示,产品照片上标注:浴尔源卫浴有限公司荣誉出品;
地;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与联邦路交汇处话:86-0539-3595255……,标注有翔硕注册商标,附有二维码。
吴硕水暖门市查询了上述信息指向的主体:注册商标翔硕为娄衍叶所有;
扫描二维码可以显示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公众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娄衍叶,公众号宣传为“浴尔源恒温卫浴专家”;
蒙阴县浴尔源卫浴设备厂为案外人张德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出货单为打印形成,没有标注销货单位名称,销货单位地址、电话标注为:山东临沂0539-3595255。
吴硕水暖门市主张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和娄衍叶。
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吴硕水暖门市虽然在上诉状中对此提出了异议,但此后撤回了该点上诉理由,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如何确定吴硕水暖门市的赔偿责任。
(一)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现有技术抗辩的基础在于不应将现有技术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在适用时应确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并根据被诉侵权人的主张确定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当两者符合相同或无实质差异的标准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不同于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不能将“无实质差异”理解为“创造性”标准,适用中应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或是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惯常手段的简单组合进行对比。
本案中,吴硕水暖门市对于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异议,则本案中可以以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将之与现有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专利号为ZL201020125698.7、ZL200920316190.2的两件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吴硕水暖门市将ZL201020125698.7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一(以下简称现有技术方案1),及ZL200920316190.2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以下简称现有技术方案2)分别作为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将现有技术方案与公知技术进行组合。
参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的记载,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阀体一体式结构是同时容纳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的一体式阀体,现有技术方案1、2均没有公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减少双开关阀芯与恒温阀芯分别安装在各自一个阀体内的漏水现象而采纳的技术特征“阀体一体式结构,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的第二腔,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底部直穿过来,在其端部因加工工艺留下的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涉案专利是为了解决减少双阀芯、双腔体恒温阀的漏水现象所做的改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为了实现这一技术效果,将双开关阀芯和恒温阀芯置于同一腔体内是惯常手段。
由于现有技术方案1、2均没有公开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吴硕水暖门市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二)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及吴硕水暖门市的责任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可见,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即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一是从主观上讲,销售者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二是从客观上讲,销售者能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二者缺一不可。
具体而言,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
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提供明确的可供主张的上游供应商。
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
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
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
本案中,吴硕水暖门市为证明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明确来源。
其提供了出货单、注册商标信息详情、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照片、公众号内容截图等证据。
上述出货单没有标注销货单位名称,虽然标注的电话与产品照片上电话一致,但由于产品照片的二维码、出品方等信息不能指向唯一的主体,基于在案证据尚无法认定吴硕水暖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实际来源于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据此,由于吴硕水暖门市提交的证据不能指向一个明确、具体、可验证真实的上游供货商,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就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向宝蔻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宝蔻公司在原审期间主张法定赔偿,原审法院考虑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情确定吴硕水暖门市赔偿宝蔻公司1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吴硕水暖门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巨鹿县吴硕水暖门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 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3日 涉案专利 “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220231053.0 关 键 词 现有技术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吴硕水暖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吴硕水暖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宝蔻公司名称为“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231053.0 )的产品的行为;
二、吴硕水暖门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宝蔻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现有技术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
裁判观点 1.现有技术抗辩的基础在于不应将现有技术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在适用时应确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并根据被诉侵权人的主张确定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当两者符合相同或无实质差异的标准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不同于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不能将“无实质差异”理解为“创造性”标准,适用中应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或是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惯常手段的简单组合进行对比。
2.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即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前提,一是从主观上讲,销售者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二是从客观上讲,销售者能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二者缺一不可。
具体而言,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
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提供明确的可供主张的上游供应商。
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
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
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