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34号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九东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湖工业区**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XUJM14。
经营者:巫爱芳。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九东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