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57号原告:朱朗银,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更新,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莱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植物园路**4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62154法定代表人:何兴林。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深圳市科莱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14××××.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朗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朗银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