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6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分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富路**华展科技园**用代码9144030034284588XC。
法定代表人:郑秋展。
被告:郑秋展,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分利科技有限公司、郑秋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