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婷(原红塔区龚婷便利店经营者),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龚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云25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原红塔区龚婷便利店已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曼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正丰公司、龚婷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5民初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