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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31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青创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2XYDH266。

法定代表人:粟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以下简称安格洛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6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安格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佐街公司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格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佐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佐街公司赔偿安格洛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佐街公司删除天猫网站(××)所经营的网店(会员名:欧帆奇旗舰店)内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侵权链接;

4.佐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安格洛公司是英国知名潮牌服饰企业,BOYLONDON(伦敦男孩)为其旗下品牌,创立于1977年,自成立以来,品牌成长迅速。

同时,安格洛公司是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经安格洛公司的长期合法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安格洛公司调查发现佐街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站上开设的店铺(会员名:欧帆奇旗舰店)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上和商品名称描述中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侵权产品销售量大,库存数量多。

佐街公司在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佐街公司销售的商品是由安格洛公司生产、销售或由安格洛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

佐街公司未经安格洛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安格洛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安格洛公司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佐街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鸿佐街公司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安格洛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安格洛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安格洛公司为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现均处于有效期内。

2.“欧帆奇旗舰店”是以佐街公司名义在淘宝网(网址为××)平台上开设的店铺。

3.2019年10月30日,安格洛公司委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2月5日,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证民字第13952号《公证书》载明:(1)2019年11月5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会同安格洛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对2019年11月5日公证处从快递人员处接收百世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为7160985326704)进行拆包,由工作人员对快递外观、订单信息及包裹内部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和某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封箱,并由工作人员拍摄照片数张,封存后封存物交还浙江知产派科技有限公司保管。

包裹内为案涉被控侵权的黑色长袖衫、长裤各一件,上面均有老鹰家BOY的图案。

(2)2019年11月6日,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安格洛公司的转受托人的指派人使用公证处所有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相关操作,并进行屏幕录像。

根据安格洛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屏幕录像中的网页截图显示,案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1)boy卫衣男女秋季烫金老鹰外套潮流韩版情侣套装款松休闲男装衣服,单价138元-228元,月销量1147件,评价378条;

(2)老鹰boy短袖男t恤情侣套装夏装ins余文乐潮牌印花字母官方旗舰店,单价99元-168元,月销量0件,评价79条;

(3)boy卫衣男2019新款情侣长袖上衣服潮牌老鹰翅膀外套男装运动套装,单价138元-218元,月销量1件,评价1条。

经比对,网页截图显示案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安格洛公司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安格洛公司与被告佐街公司因侵害商标权而产生的纠纷,因原告安格洛公司系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注册设立,本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应按照涉外案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安格洛公司所持有的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商标现均处于有效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安格洛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控侵权产品为服装,与安格洛公司前述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将被控侵权标识与安格洛公司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老鹰图案虽然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中的老鹰图案略有差异,但该老鹰图案与英文字母“BOY”的排列组合,与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老鹰图案及英文字母“BOY”的排列组合、视觉效果构成近似。

且鉴于安格洛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经其推广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佐街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已构成对安格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至于安格洛公司主张佐街公司还存在生产行为,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因佐街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问题。

本案中,佐街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安格洛公司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亦无明确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本院对安格洛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佐街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以及安格洛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酌定佐街公司应赔偿金额为22000元。

至于安格洛公司主张佐街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提供补充保护的法律,在同一行为既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在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则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本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佐街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安格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对于安格洛公司的此项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天猫网站(××)经营的网店(会员名:欧帆奇旗舰店)内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第13876321号注册商标相关的链接;

三、被告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2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900元,被告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石狮市佐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娇萍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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