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7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义明,男,1970年2月15日生,回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义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