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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胜与资中县华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陈华胜与资中县华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华胜;资中县华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48号原告:陈华胜,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中县华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赖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华胜与被告资中县华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陈华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陈华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胜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华胜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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