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民初2027号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京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建业路D01号。
法定代表人:欧永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热水器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威博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尔热水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广东威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高成波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热水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的《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广东威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4月28日就“防触电式电热水器、一种绝缘组件及应用该绝缘组件的电热水器、地线带电检测显示热水器”三项专利技术,签订了《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现原告发现,广东威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safecare”、“防电墙“标识;
未经原告许可,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前述三项专利技术,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扩大前述三项专利的许可范围。
广东威博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海尔热水器公司的市场销售,给原告带来巨大不良影响。
广东威博公司辩称:1、原告无“防电墙”相关标识权利,广东威博公司未许可第三人使用相关标识,被告进行OEM生产电热水器使用的标识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2、广东威博公司未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未收取任何第三方非法专利许可费用;
3、广州威博公司未扩大双方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因此,请求驳回海尔热水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威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海尔热水器公司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严格依约履行应尽的义务;
2、判令海尔热水器公司向广东威博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海尔热水器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17年4月28日双方签订的《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约定“许可方不得另行单独将本专利技术和‘防电墙’、‘safecare’标识再行授权给被许可方的OEM客户,但是被许可方的客户自行生产电热水器则不受本条款约束”。
广州威博公司发现,海尔热水器公司作为许可合同的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相关专利技术及“防电墙”、“safecare”标识再行授权给许可方的OEM客户,严重影响了广东威博公司作为被许可方的市场销售,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海尔热水器公司辩称:双方许可协议是普通许可,广东威博公司故意曲解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所谓的海尔热水器公司违约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海尔热水器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证明双方合同约定;
证据2、(2018)鲁青岛李沧证民字第1407号公证书,证明广东威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证据3、工商查询,证明安徽威博新能源供暖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威博公司)与广东威博公司为关联公司;
证据4、双方往来律师函,证明合同自收到广东威博公司解除通知之日解除;
证据5、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截图,证明www.weber-china.com是广东威博公司官网;
证据6-8、广东威博公司交送的2016、2018、2019年专项审计报告、证据9-25、广东威博公司向海尔热水器公司交送的代工协议,共同证明广东威博公司向海尔热水器公司提交备案的代工协议数量明显不符;
证据26-31、广东威博公司向海尔热水器公司交送的专利许可产品数量、使用许可专利厂商名单、许可使用费明细等,证明被告现在合同解除后向原告缴纳的专利许可费与实际不符。
广东威博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
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广东威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证明广东威博公司有权使用涉案专利和涉案商标。
第二组:2.1、《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
2.2、《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三方协议》,共同证明广东威博公司为其他品牌代工可以使用涉案技术,海尔热水器公司不能再单独与万家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
第三组:3.1、系列商标申请,证明海尔热水器公司分别针对“防电墙”等申请了多个商标。
第四组:4.1、专利实施许可协议首页及附件、4.2、气具/电字(2017)005号《产品全线标配防电墙》的通知、4.3、4.4、气具/电(外)函字(2016)084、097号客户业务联系函,证明海尔热水器公司的违约行为。
第五组:5、万家乐公司产品3C证书查询,证明海尔热水器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广东威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第六组:6.1-6.7、(2020)粤佛岭南第4329、4330、4331、4332、4333、4334、4335号公证书,证明海尔热水器公司违约给广东威博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组:7.1、2016年万家乐产品报价表、7.2、2017年万家乐价格协议、7.3、2018万家乐价格协议、7.4、7.5、7.6、2017、2018、2019年家用电器行业运行情况网页打印件,证明海尔热水器公司给广东威博公司造成的损失。
海尔热水器公司对第一、二、三、六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
对第四、五、七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
由于证据四系本院依广东威博公司申请发出调查令向案外人调取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第七组证据中的7.1-7.3,广东威博公司提交了证据原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第五组及第七组证据中的7.4-7.6,系网页打印件,在海尔热水器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07年4月28日,海尔热水器公司(许可方)与广东威博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了《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该合同第一条“名词和术语”约定“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中国专利,专利号:ZL0113××××.7、ZL0310××××.8、200510079766.4,发明创造名称:《防触电式电热水器》、《一种绝缘组件及应用该绝缘组件的电热水器》、《地线带电检测显示热水器》”“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储水式电热水器。
计量单位为台”。
该三项专利的法定届满日分别为2021年12月19日、2023年2月24日、2025年6月28日。
第二条“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约定“1、本专利的许可性质为专利普通实施许可,本专利的授权使用期限为20年,自200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止。
3、被许可方有权利用许可方许可的专利、技术、方法和工艺、结合被许可方产品的特点自行开发、制作、生产热水器合同产品及代工(OEM)产品(含专利所涉及的进水管、出水衬管、进水衬管、报警灯、绝缘垫片、支架等零部件),并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直接获得产品的销售活动。
5、被许可方有权使用专利许可方享有知识产权的‘防电墙’及‘safecare’标识,对被许可方利用本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生产的合同产品进行宣传和促销”。
第五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约定“1、考虑到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日支付入门费5万元,该费用不可退还。
2、进一步考虑到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的权利,被许可方同意就每件由被许可方制造或销售的协议产品向许可方支付专利使用费……但是在本合同约定的专利权及‘防电墙’及‘safecare’知识产权存续期间,每年度被许可方向许可方缴纳的专利费应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如每一年度按照数量计算的专利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则被许可方在缴纳第四季度的费用时应当将不足30万元的部分补齐,即该年度缴纳的费用合计达到3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约定“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十条“标记”约定“被许可方可以在专利产品的表面贴示专利号、‘防电墙’‘safecare’等信息标记,被许可方许可标注与许可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需要事先获得许可方的认可,并按照许可方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不得转让和使用范围”约定“未经许可方的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生产产品。
被许可方为其他品牌代工产品(OEM),可以使用本合同取得的专利技术及行使依本合同所获得的权利。
但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交代工产品合作协议复印件给许可方备案并由许可方、被许可方及被许可方的OEM客户签订三方协议。
被许可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许可方报送每季度报表时,应当将各OEM客户在本期的实施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数量的明细表同步报送给许可方。
许可方不得另行单独将本专利技术和‘防电墙’‘safecare’知识产品再行授权给被许可方的OEM客户,但是被许可方的客户自行生产电热水器则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第十四条“违约及索赔”约定“对许可方:3、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许可方应赔偿被许可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对被许可方:3、年度审计时,发现被许可方有严重虚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少报、漏报、瞒报产品数量达20%以上,被许可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缴纳专利使用费外,还要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给许可方。
4、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或者将非使用本合同专利技术的产品称为专利产品,或者在非合同产品上使用‘safecare’、‘防电墙’文字或标识,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许可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5、有证据证明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
6、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被许可方应赔偿许可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018年9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超在青岛市李沧公证处公证员臧某和公证员助理李庶顺的监督下,对广东威博公司的官网www.weber-china.com中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
在广东威博公司的官网中标有“海尔防电墙专利技术”、“双基地ODM模式,安徽威博、广东威博”、“采用海尔专利认证的防电墙技术”、“海尔专利授权,合法许可使用海尔防电墙技术,纯物理结构的海尔防电墙技术装配于每一台由威博生产的电热水器中”、“至今威博拥有顺德高黎、顺德大福基、安徽马鞍山三大制造基地,……年产量高达500万台”、“至今,我们为超过20个国内外著名品牌进行OEM制造,产品远销美国、意大利、俄罗斯、印度、西班牙、韩国、新加坡等37个国家和地区”、“海尔防电墙专利技术介绍”等内容,并在官网中的“联系威博”中有广东威博公司和安徽威博新能源供暖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网页中使用了“SafeCare防电墙”组合商标。
2013年10月21日,海尔热水器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065245号“SafeCare防电墙”组合商标。
安徽威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欧永源,广东威博公司为其股东。
2018年9月6日,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向海尔热水器公司发出律师函,对“广东威博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收到海尔热水器公司发来的《律师函》指责广东威博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赔偿海尔热水器200万元”的情况进行回复。
2018年9月18日,广东威博公司给海尔热水器公司复函,内容为“广东威博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将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敦促海尔热水器公司对广东威博寄交的OEM客户使用防电墙专利《三方协议》给与签字盖章,以减少因海尔热水器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广东威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广东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度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产品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共涉及包括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在内的28家企业。
2018年专项审计报告中共涉及14家企业。
2019年专项审计报告中涉及18家企业。
2015年到2019年期间,广东威博公司共向海尔热水器公司交送备案了17份代工协议。
部分代工协议中显示为ODM合同。
2017年11月12日与观能多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ODM产品定制合同》、2019年10月31日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整机订购合同》系为安徽威博公司所签。
海尔热水器公司对广东威博公司已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缴纳专利许可费无异议。
直至2020年1月,广东威博公司仍向海尔热水器公司提交专利许可明细及许可费。
3、2007年7月28日,海尔热水器公司(许可方)、广东威博公司(被许可方)与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被许可方OEM客户)共同签订了《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三方协议》。
约定“专利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于2007年4月28日就本协议所指向的专利技术实施认可等相关事宜签订了《防电墙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协议规定‘被许可方为其他品牌代工产品(OEM),可以使用本合同取得的专利技术及行使依本合同所获得的权利。
’第三方作为被许可方的OEM客户,应获得在被许可方为其加工的产品中使用该专利技术及‘防电墙’‘safecare’等许可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标识”、“一、在第三方委托被许可方加工生产电热水器产品中,可以根据需要,使用被许可方依据与许可方的《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所获得的专利技术以及‘防电墙’‘safecare’专用标识”、“八、有关第三方通过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的专利技术的专利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属于许可方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费,由第三方与被许可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许可方仅对被许可方按双方签署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获得相关利益,除非第三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许可方依本协议可直接向第三方追索违约责任外,许可方不得向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九、本协议是依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同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而派生,本协议未约定内容按照《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执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终止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2016年6月27日,海尔热水器公司(许可方)与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被许可方)(以下简称广东万家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ZL0113××××.7、ZL0310××××.8、ZL200510079766.4专利,该许可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广东万家乐公司气具/电字(2017)005号“关于‘电热水器安全升级-产品全线标配防电墙’的通知”中规定“2017年后上市产品均采用防电墙安全防护方式”。
广东万家乐公司气具/电(外)函字(2016)097号《客户联系函》中通知广东威博公司“我司与海尔公司于2016年7月1日签订了关于‘防电墙’技术与标识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相关的专利许可费用由我司直接支出。
因此,自2016年7月1日起,贵司为我司OEM生产的防电墙产品,价格成本中如包含相关专利授权费用的,需从中扣除”。
2020年6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显示万家乐热水器在苏宁自营旗舰店、天猫万家乐旗舰店、京东万家乐厨卫自营旗舰店等电商品台上有较高销量。
本院认为,结合本诉原被告和反诉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理由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海尔热水器公司和广东威博公司在履行《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过程中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二、如果违反约定,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海尔热水器公司和广东威博公司在履行《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过程中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海尔热水器公司与广东威博公司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了《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广东威博公司的违约行为在于:1、未经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安徽威博使用专利;
2、违反约定擅自超出授权范围,使用ODM方式;
3、合同许可产品范围是零部件产品,而广东威博实施的是整机产品代工;
4、违约标注海尔热水器公司信息,违约使用海尔热水器公司商标;
5、将产品售至境外;
6、在没有进行备案和签三方协议的情况下,擅自为第三方代工;
7、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按照官网计算和实际支付的使用费差别巨大;
8、未按约定保密。
广东威博公司认为海尔热水器公司的违约行为在于违反合同约定,单独将涉案专利技术另行授权给广东威博公司的OEM客户广东万家乐公司。
本院分别予以分析。
关于本诉原告海尔热水器公司的主张:第一,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广东威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安徽威博公司使用专利的问题,本院认为,《许可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未经许可方的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生产产品”,本案中,广东威博公司官网中宣传其为广东威博、安徽威博“双基地ODM模式”,其提交给海尔热水器公司的与观能多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ODM产品定制合同》、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整机订购合同》系由安徽威博公司所签订。
虽然上述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使用涉案专利,但由于该合同是广东威博公司主动向海尔热水器公司进行备案并以此为依据交纳许可费的合同,故本院认为广东威博公司已实际许可安徽威博公司使用涉案专利,该行为违反了《许可合同》的约定。
第二,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广东威博公司违反约定擅自超出授权范围,使用ODM方式的问题,《许可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被许可方有权利用许可方许可的专利、技术、方法和工艺、结合被许可方产品的特点自行开发、制作、生产热水器合同产品及代工(OEM)产品……”,依照该项约定,广东威博公司使用涉案专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己生产或自行开发后生产,二是以OEM方式代工生产。
广东威博公司在其官网上均称其为“ODM”,备案合同中亦有ODM合同,其在庭审中认为二者均为代工形式,区别在于产品的设计方,与涉案专利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虽然OEM与ODM并不直接涉及《许可合同》中的专利,但两种不同的代工方式将影响到代工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也影响到海尔热水器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预期,故在《许可合同》明确约定代工方式为OEM的情况下,广东威博公司采用ODM方式违反了合同约定。
第三,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许可产品范围是零部件产品,而广东威博公司实施的是整机产品代工的问题,本院认为,《许可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为“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储水式电热水器。
计量单位为台”,第二条“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约定“3、被许可方有权利用许可方许可的专利、技术、方法和工艺、结合被许可方产品的特点自行开发、制作、生产热水器合同产品及代工(OEM)产品(含专利所涉及的进水管、出水衬管、进水衬管、报警灯、绝缘垫片、支架等零部件)”,依据上述约定,广东威博公司被许可的系储水式电热水器,并包含专利所涉零部件,故本院对海尔热水器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第四,海尔热水器公司称违约标注海尔热水器公司信息,违约使用海尔热水器公司商标的问题,《许可合同》第二条约定“5、被许可方有权使用专利许可方享有知识产权的‘防电墙’及‘safecare’标识,对被许可方利用本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生产的合同产品进行宣传和促销”,第十条“标记”约定“被许可方可以在专利产品的表面贴示专利号、‘防电墙’‘safecare’等信息标记,被许可方许可标注与许可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需要事先获得许可方的认可,并按照许可方的要求进行”。
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广东威博公司的违约行为体现在其官网中使用了“海尔防电墙专利技术”等及“SafeCare防电墙”组合商标,关于前者,本院认为,系对其取得海尔热水器公司“防电墙”系列专利许可使用的正常描述,并非标注许可方的信息;
关于后者,虽然“SafeCare防电墙”组合商标获得授权在《许可合同》签订之后,但《许可合同》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商标注册号,本院认为其亦属于该合同约定的“许可方享有知识产权的‘防电墙’及‘safecare’标识”。
第五,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广东威博公司将产品售至境外的问题,本院认为,海尔热水器公司仅依据广东威博公司官网中“至今,我们为超过20个国内外著名品牌进行OEM制造,产品远销美国、意大利、俄罗斯、印度、西班牙、韩国、新加坡等37个国家和地区”的介绍认为其违反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直接获得产品的销售活动”的宣传,证明产品实际销往国外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六,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广东威博公司在没有进行备案和签三方协议的情况下,擅自为第三方代工的问题,本院认为,《许可合同》第十一条“被许可方为其他品牌代工产品(OEM),可以使用本合同取得的专利技术及行使依本合同所获得的权利。
但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交代工产品合作协议复印件给许可方备案并由许可方、被许可方及被许可方的OEM客户签订三方协议”,根据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客户名单与备案代工协议明显不符,且有较大差距,虽然广东威博公司在2018年9月18日《复函》中“敦促海尔热水器公司对广东威博寄交的OEM客户使用防电墙专利《三方协议》给与签字盖章”,且认为还邮寄了其他代工协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全履行该合同义务,故本院认为该行为构成违约。
第七,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广东威博公司按照官网计算和实际支付的使用费差别巨大,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海尔热水器公司的依据仅为广东威博公司在官网中宣传的“年产量为500万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广东威博公司实际使用涉案专利生产的产品数量高于专项审计报告中的数量,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第八,海尔热水器公司认为广东威博公司未按约定保密的问题,本院认为,《许可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是被许可方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而并非对被许可方取得许可的事实保密,在《许可合同》并未约定该合同为保密合同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广东威博公司的主张,其认为海尔热水器公司单独将涉案专利技术另行授权给广东威博公司的OEM客户广东万家乐公司的问题,本院认为,从海尔热水器公司、广东威博公司与广东万家乐公司2007年签订的《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三方协议》可以看出,三方均认可广东万家乐公司系广东威博公司的OEM客户,在此情况下,海尔热水器公司在2016年单独与广东万家乐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而从广东万家乐公司给广东威博公司的《客户联系函》看,该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后广东威博公司仍为其OEM生产,故该行为违反了《许可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许可方不得另行单独将本专利技术和‘防电墙’‘safecare’知识产品再行授权给被许可方的OEM客户,但是被许可方的客户自行生产电热水器则不受本条款的约束”的约定,构成违约。
关于海尔热水器公司所称广东威博公司未向其备案与广东万家乐公司的代工协议,其并不是符合约定的“OEM客户”的抗辩,本院认为,《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三方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系依据《许可合同》的要求签订,广东万家乐公司系广东威博公司的OEM客户,海尔热水器公司在该协议签字盖章并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二、海尔热水器公司与广东威博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海尔热水器公司与广东威博公司在《许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
广东威博公司擅自许可安徽威博公司使用涉案专利、以ODM方式代工以及未按照合同要求将代工协议备案并签订三方协议,违反了《许可合同》第十四条对被许可方的第4项、第6项。
海尔热水器公司单独将涉案专利和“防电墙”“safecare”授权给广东威博公司的OEM客户广东万家乐公司,违反了《许可合同》第十四条对许可方的第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许可合同》第十四条对被许可方的第4项约定“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许可方并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广东威博公司许可安徽威博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故其应当依据合同向海尔热水器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许可合同》第十四条对被许可方的第6项约定“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被许可方应赔偿许可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于海尔热水器公司并未有证据证明广东威博公司采用ODM的数量以及ODM给其造成的损失,广东威博公司虽未完全按照专项审计合同备案,但已依照专项审计合同支付许可费,故本院认为,50万元违约金可以弥补广东威博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海尔热水器公司造成的损失,无需另行累加计算。
关于海尔热水器公司的违约行为,《许可合同》第十四条对许可方的第3项约定“许可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许可方应赔偿被许可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广东威博公司要求以万家乐热水器的销量作为违约损失计算的数额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广东万家乐公司内部通知要求“整体产品线均采用防电墙安装防护方式”,但并不能证明其在市场上的所有产品均使用了《许可合同》所涉专利。
广东威博公司亦认可海尔热水器公司授权后,广东万家乐公司代工厂“四处开花”,由于受市场、产品质量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当然的认为目前市场上的销售数量均应为广东威博公司的损失。
因此,本院对广东威博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本院结合专项审计报告中广东万家乐公司备案的数量,海尔热水器公司对广东万家乐公司授权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海尔热水器公司赔偿广东威博公司50万元。
关于海尔热水器公司要求解除《许可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许可合同》第十四条对被许可方的第4项约定,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海尔热水器公司在2018年9月15日已向广东威博公司发出律师函,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但之后仍继续进行专项审计、备案及付款等工作,合同并未实际解除,故本院确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费为入门费加每件产品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且约定入门费5万元不可退还。
结合本案《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费支付方式、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以及涉案专利权利届满日等因素,本院认为入门费无需另行返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签订的《防电墙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承担12200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承担3450,原告(反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承担3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