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211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春伟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宁杭路东侧亚龙宾馆北侧A栋南起105号门市。
经营者:段春伟,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生,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春伟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