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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轩辕路四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468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轩辕路四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轩辕路四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68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新郑市轩辕路四发超市,经营场所新郑市轩辕路317号。

经营者:李根发。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轩辕路四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2020年8月1日,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郑市轩辕路四发超市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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