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86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城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185号。
法定代表人毕兴磊,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北京星城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