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3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炜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荷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28486745R。
法定代表人:**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炜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