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88号 原告:彭能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国,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彭能杰与被告王海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彭能杰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能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彭能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