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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能杰与王海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288号
案件名称彭能杰与王海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能杰;王海国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88号 原告:彭能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国,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彭能杰与被告王海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彭能杰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能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彭能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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